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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6997833/2019-00423 文 号: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9-02-28
- 主题分类:主 题 词:
汕头市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
项目许可事项审批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加快项目落地速度,现结合实际,特制订本操作细则,规范我市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的实施。
一、实施范围
汕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
二、技术规范及政策标准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最新的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第78号主席令);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四)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157号);
(五)《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
(六)《汕头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
三、收件要求
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分为两种情形办理,分别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一)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申请人应提供具备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材料需现场核验原件。主要材料清单如下:
1、授权委托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市规划局核发的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总规图)彩色复印件或扫描件、规划部门项目审批文件(总规图的审批意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电子档光盘(CAD格式);
4、广东省企业投资备案许可证(复印件);
5、《关于XX项目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要点》(原件);
6、《汕头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申请表》(原件);
7、经审查合格后的项目人防地下室施工图(含电子光盘)和平战功能转换预案;
8、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原件);
9、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施工合同(复印件);
10、人防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
11、建设单位认为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
备注:
①材料1-4为申请单位进行许可咨询,领取材料5的资料,其中:如市规划局核发的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总规图)无意见,建设单位无需提供规划部门项目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方案图电子档光盘内容为市规划局核发的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和各个建筑物的方案图(平立剖);
② 材料5为申请项目的人防工程建设咨询结果,作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的指导意见,不作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的结果文书,申请单位领取后即可准备6-11项材料。
③材料10中需含有项目人防地下室的专业监理派驻人员名单、机构设置(至少一个总监理工程师、一个人防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一个人防设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一个资料员)、人防监理公司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人员证书资质证书复印件;
④如建设单位无任何需要说明的情况的,则无需提供第11项材料。
(二)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申请人应提供具备办理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原件、复印件,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材料需现场核验原件。主要材料清单如下:
1、《汕头市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申请表》(原件);
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报告》(原件);
3、《XXX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建议书》(工业项目等免建免缴项目无需提交)(原件);
4、授权委托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广东省企业投资备案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
6、市规划局核发的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总规图)彩色复印件或扫描件、规划部门项目审批文件(总规图的审批意见、复印件);
7、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电子档光盘(CAD格式);
8、《关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
9、《汕头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工业项目等免建免缴项目无需提交);
10、《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第二联)》(工业项目等免建免缴项目无需提交)。
备注:
①如市规划局核发的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总规图)无意见,建设单位无需提供规划部门项目审批文件;
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电子档光盘内容为市规划局核发的项目总体规划平面图和各个建筑物的方案图(平立剖);
③建设单位需在提交了1-7项材料,咨询市人防办领取第8和第9项材料并向财政指定账户缴纳足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方可正式申请办理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人防工程在竣工后投入使用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竣工验收,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前3天,建设单位通知市人防办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条件
已满足人防工程单位工程验收。
2、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清单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单位工程档案资料;
(3)总包单位工程档案资料;
(4)人防设计单位工程档案资料;
(5)人防监理单位工程档案资料;
(6)人防设备安装单位工程档案资料;
(7)人防工程其他交接存档资料;
备注:
(2)-(7)项详细资料见附件2;
四、办理流程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在窗口或网上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汕头市人防办窗口)”,按要求提交申请及填报相关材料。
(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是否受理申请决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不属于实施范围项目或资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一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作退件处理。
(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审批决定。
1、对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项目,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实施范围、资料齐备规范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出具《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意见书》。
2、对于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项目,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实施范围、资料齐备规范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出具《汕头市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意见书》。
3、对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项目通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实施范围、资料齐备规范的项目,2个工作日内出具《汕头市人民防空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关于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的审批意见变更。
对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项目,已办理审批的项目,若建设规划指标或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建设单位需重新提交资料办理相关人防审批变更手续。
五、监管措施
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实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落实情况进行监管,将监管情况纳入“信用广东网”等信用监管平台,依法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监管体系,加强人防工程监管能力建设。
(一)实施适时抽检制度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检,就项目涉及的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人防工程部分)、人防工程监理、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人防工程隐蔽部位、人防工程标识挂牌工作等内容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政策要求等进行一致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企业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施工前,开展图纸会审、技术交底, 人防办对人防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人防办应当对建设、设计、审图、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同时,人防办对工程实体和防护(防化)设备质量进行监督,并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第一次入汕承接业务的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和安装企业在项目进场施工前一个月应向市人防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从业能力的核查。
(三)实施项目验收制度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组织对本项目进行验收,并将人防工程验收情况报备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凡是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使用。
(四)实施维护管理核查制度
项目投产、使用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定期不定期组织对人防工程检查,依托项目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同时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保养开展评估,对使用项目实行随机抽查,对不符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
六、责任追究
(一)对项目单位、第三方机构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二)对项目审批及验收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民用建筑项目,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
(三)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项目,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法依规按权限责令报废,撤销项目的《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意见书》,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且予以相关处罚,并将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记入严重失信名单。
七、信用惩戒
(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审批过程中应实行信用核查,对项目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因弄虚作假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广东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同时上传至全国信用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统一公示披露。
(二)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第三方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实行行业清退、市场禁入以及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该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2月21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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