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6997833/2020-00500 文 号:
- 发布机构:中共汕头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0-03-12
- 主题分类:主 题 词:
粤人防﹝2017﹞127号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深圳和各地级市人防办(民防办),顺德区人防办,省人防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广东省人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合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人防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制定了《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防部门在依法享有的人民防空建设管理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属于国家和省批准的深化改革事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第六条 不同的法律规范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规定不一致,相互有冲突的,应当遵循《立法法》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本规则,按照《广东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执行。
第八条 《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将违法程度分为“较轻”、“一般”和“严重”三个档次,并细化相应的处罚基准。
第九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原则;
(二)合法、合理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人防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人民防空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作为裁量依据予以采纳,不能因为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而加重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一)情节复杂、争议较大的;
(二)处罚较重,可能造成行政处罚执行困难或较大影响的;
(三)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需要集体审议的。
第十六条 人防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不具备或不符合本规定关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量罚情节与幅度的,直接适用《裁量基准》的违法情节予以相应种类和幅度的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广东省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人民防空法律部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处罚基准 |
|
1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应建未建面积不到400平方米 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3万元罚款。具有从轻情形的,处以2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处以4万元罚款。 |
一般 |
应建未建面积在400平方米(含)以上,不到1000平方米 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6万元罚款。具有从轻情形的,处以5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处以7万元罚款。 |
|||
严重 |
应建未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并处9万元罚款。具有从轻情形的,处以8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处以10万元罚款。 |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较轻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 |
|||
严重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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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较轻 |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不合格,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经整改后,能达到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 |
|
一般 |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不合格,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经整改后,能达到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5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5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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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不合格,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经整改后,能达到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
|||
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较轻 |
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降低工程防护效能或者拆除防护设施300平方米以下,或修复人防工程造价5万元以下,轻微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
|
一般 |
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降低工程防护效能或者拆除防护设施300平方米(含)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或修复人防工程造价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但仍可继续使用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 |
|||
严重 |
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降低工程防护效能或者拆除防护设施2000平方米(含)以上,或修复人防工程造价10万元(含)以上,严重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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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
较轻 |
拆除人防工程建面积400平方米以下,2个月内拒不补建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
|
一般 |
拆除人防工程面积在400平方米(含)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 4个月内拒不补建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拆除人防工程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6个月内拒不补建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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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
较轻 |
能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
|
一般 |
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 |
|||
严重 |
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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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
较轻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10日以下,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
|
一般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10 日(含)以上20日以下,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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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20日(含)以上,造成后果或损失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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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
较轻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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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且造成相关设备设施损坏估值在10万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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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效能,且造成相关设备设施损坏估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4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4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具有从轻情形的,对个人并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罚款;具有从重情形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并处5万元罚款。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法制办。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人事处 2017年6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