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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6997833/2018-00392 文       号: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8-11-02
  • 主题分类:主  题 词:
《汕头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相关条文的解读
  • 2018-11-02 16:01
  • 来源: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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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民用建筑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满10层或者基础埋深满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不少于该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含6级,下同)防空地下室;

    (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不满10层或者基础埋深不满3米的居民住宅楼,按照该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三)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该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但民用建筑处于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可以按照该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按照本条前款第(三)项集中修建的,其选址和实施计划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解读:本条文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民用建筑,如:住宅、商业楼等;

    1.第(一)、(二)项内容规定民用建筑的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的计算规则相同,均是以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为计算来源,不同的是(一)项规定的建筑需建设的是6级人防地下室,(二)项规定的建筑则需建设6B级人防地下室。

    2、第(二)项规定适用于居民住宅楼,工业项目中不满十层的员工宿舍、侯工楼和学校建设项目中的学生宿舍均属此类建筑。

    3.第(三)项中指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指的是非高层的非住宅项目,如多层商业办公楼、幼儿园等,但此类建筑的基础埋深一旦超3米则应属于第(一)项中规定的建筑。

    4.第(三)项第二款中提及:“但民用建筑处于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可以按照该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所指的是民用建筑项目处于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在该规划区建设之前,该规划区按此类建筑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且其选址和实施计划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不在此类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则不适用该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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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一)不满10层或者基础埋深不满3米,且地面总建筑面积不满2000平方米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难以保证防空地下室施工安全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易地建设的决定。

    解读:民用建筑项目按“应建必建”的原则进行人防工程的建设,但有上述四项情况的项目可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的标准缴交不适宜建设人防地下室项目的易地建设费。

    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必须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由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作出通过与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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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就近易地建设:

    (一)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民用建筑的,以该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为基数,中心城区按照每平方米1800元的标准缴纳,非中心城区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

    (二)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民用建筑的,以该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为基数,中心城区按照每平方米1200元的标准缴纳,非中心城区按照每平方米900元的标准缴纳;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民用建筑,且地面总建筑面积满2000平方米的,以该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为基数,中心城区按照每平方米1800元的标准缴纳,非中心城区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地面总建筑面积不满2000平方米的,以该民用建筑的地面总建筑面积为基数,中心城区按照每平方米28元的标准缴纳,非中心城区按照每平方米24元的标准缴纳。

    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可以根据物价等因素进行调整,具体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不得低于本地防空地下室的实际工程造价。

    解读:第(三)项规定:1.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民用建筑,且地面总建筑面积满2000平方米的,以该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为基数,中心城区按照每平方米1800元的标准缴纳,非中心城区按照每平方米1500元的标准缴纳,如中心城区某机关单位的多层办公综合楼(埋深小于三米)地面总建筑3000㎡,则需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3000×4%×1800=216000元;2.地面总建筑面积不满2000平方米的,以该民用建筑的地面总建筑面积为基数,中心城区按照每平方米28元的标准缴纳,非中心城区按照每平方米24元的标准缴纳。如中心城区某机关单位的多层办公综合楼(埋深小于三米)地面总建筑1500㎡,则需缴纳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1500×28=4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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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有偿使用等原则进行开发利用。

    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时,不得改变工程主体结构,影响其平战转换及防空效能。

    解读:目前我市大多数结建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为停车库,与民众生活相关的即是人防车位的权属、买卖问题,该条文明确人民防空工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有偿使用等原则进行开发利用,即人防工程的车位租赁者,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战时服从防空需要,统一调配使用,项目开发单位对人防车库只能租赁或有偿出让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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