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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6997833/2020-00516 文 号:
- 发布机构:中共汕头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0-07-08
- 主题分类:主 题 词: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中共汕头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人防办) | 行政许可 |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和报废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审批 | 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2.《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1 |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2 |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 |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3 |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建立检测事项台账并将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的不合格事项及时报告人防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侵占、毁损、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广东省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与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中共汕头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人防办) | 行政处罚5 |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建立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档案,检测合同、检测原始记录、检测报告不连续编号、抽撤和涂改的 |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二章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6 |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系统 |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7 |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使用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条件的检测人员 |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8 |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9 |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检测业务 |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正)第二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
备注:1.此表为各地市所辖县区部门“双公示”汇总表,每个县区汇总成一张表,部门请按序列从前至后编排;2.行政相对人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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